(2015)港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靖江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靖江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靖江市华翔路9号。法定代表人高金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孩儿桥村2组。法定代表人邵红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靖江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靖江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74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80元,由被告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92186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已歇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经营场所系租赁,银行长期无往来,其资产全部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经向南通市房屋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南通市中级法院查封。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办理轮候查封,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欠债累累,在本院、通州区法院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案件执行,且执行标的较大,目前均未能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南通吉运机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红云及其丈夫吉林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万豪华府10幢1802室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目前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置,该房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要求靖江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便本院及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19218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的资产已全部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多个案件查封,需等待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