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涛与吕修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丁涛。被告吕修花。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原告丁涛与被告吕修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涛撤回对被告吕修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涛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吕修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涛撤回被告吕修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丁涛承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