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俊与被告李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俊,李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019号原告张占俊,男。被告李占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俊与被告李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占俊。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