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玉芳与石巧芳、李健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玉芳,石巧芳,李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吕玉芳。被执行人石巧芳。被执行人李健苗。原告吕玉芳与被告石巧芳、李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玉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巧芳、李健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归还申请人3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起每个月30日前归还3000元,直到100000元全部付清为止。如按期支付申请人免除本案其余债务及利息,按期履行后视为全案执行完毕;如不按期支付则重新按判决书计算延迟给付利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03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