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西路新乡监狱。原告杨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朝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绍新、人民陪审员杨胜福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伍学旺担任记录。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5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韦朝欢审 判 员 黄绍新人民陪审员 杨胜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学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