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相玉与涂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玉,涂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0-1号原告吴相玉。委托代理人刘菊,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涂德明。原告吴相玉诉被告涂德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相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相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吴相玉负担650元。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