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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相玉与涂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玉,涂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70-1号原告吴相玉。委托代理人刘菊,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涂德明。原告吴相玉诉被告涂德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相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相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吴相玉负担650元。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