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波诉被告好斯尔德尼、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王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47-1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丽霞,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教育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好斯尔德尼、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10日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丽霞名下(蒙AJB1**)号小轿车。依法对原告刘波名下的(蒙KWR9**)号小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王丽霞名下(蒙AJB1**)号小轿车予以查封;二、依法对原告刘波名下的(蒙KWR9**)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 日 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