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藏印诉被告朱亚民、张曼珂、王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韩藏印。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亚民,系借款人张士龙之妻。委托代理人郭亚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曼珂。系借款人张士龙之女。法定代理人朱亚民。系被告张曼珂之母。被告王月仙.系借款人张士龙之母。原告韩藏印诉被告朱亚民、张曼珂、王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告韩藏印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藏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韩藏印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