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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风桐与陈志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桐,陈志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李风桐。被告陈志顺。委托代理人肖娟,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静,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风桐与被告陈志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桐撤回对被告陈志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风桐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