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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文斌与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担保人:陈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洪峰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逾期履行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洪峰与申请执行人宋文斌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洪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64000元,于2015年8月14日、9月14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200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前给付借款24000元;陈军为该案提供了担保。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周洪峰给付了10000元,余款未能按期履行,且担保人陈军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现本院查明担保人陈军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可依法强制提取陈军工资。如在提取过程中发生中断,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