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燕等五原告诉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河海工程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沈丘县水利局、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沙南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韩燕,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朝先,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兰荣,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梦君,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法定代理人韩燕,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原告李梦君之母。原告李天赋,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法定代理人韩燕,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原告李天赋之母。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俊、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武振军,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铁成,公司副经理。被告郑州河海工程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慧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公司员工。被告沈丘县水利局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卢锋,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沙南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渡口街121号。法定代表人高亭,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燕、李朝先、李兰荣、李梦君、李天赋诉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河海工程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沈丘县水利局、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沙南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中,原告韩燕、李朝先、李兰荣、李梦君、李天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河海工程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沈丘县水利局、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沙南管理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燕、李朝先、李兰荣、李梦君、李天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燕、李朝先、李兰荣、李梦君、李天赋撤回对被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河海工程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沈丘县水利局、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沙南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免予缴纳。审判长 樊耀奎审判员 李泽峰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