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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诉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张俊喜、张俊波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42号申请人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西辛北区10号楼三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纬,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俊喜,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XXXX村XX村***号。被申请人张俊波,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XXXX村XX村***号。被申请人张莉莉,女,汉族,住河南省范县XX乡XXX村***号。申请人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俊喜、张俊波、张莉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俊喜、张俊波、张莉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俊喜、张俊波、张莉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二、扣押担保人李勇涛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4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