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蔡瑞姐、朱妹姐、朱金美、朱金武与林金俊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757-1号申请执行人蔡瑞姐(系死者朱阿飞母亲),女,194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朱妹姐(系死者朱阿飞妻子),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朱金美(系死者朱阿飞儿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朱金武(系死者朱阿飞儿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林金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现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涵执字第175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金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林金俊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金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