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张亚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徐红,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张亚红,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XXX号乡镇企业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与被告张亚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红于2015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