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宏智与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汇星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智,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汇星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89号原告高宏智,女,汉族。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汇星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智诉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汇星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宏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宏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宏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高宏智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