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亚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驾驶鲁C×××××号二轮摩托车沿周村区某路行驶至案发路口,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按规定检验、未戴头盔、未带行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纠。经鉴定,被告人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贾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