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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子荣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70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9月11日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第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冯小玲、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客车���从神木县店塔镇北站机务段附近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站火车站桥头处时,与蒙X**轻型货车驾驶人乔某某发生争吵,后乔某某报警。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店塔中队执勤民警出警后发现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并将其查获。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爱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