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向飞与颜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飞,颜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894号原告胡向飞。委托代理人刘兴国,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向飞诉被告颜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飞撤回对被告颜付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