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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毛建旭与顾地根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旭,顾地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四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毛建旭,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红旗农场。被告顾地根,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红旗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旭与被告顾地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旭以与被告顾地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旭撤回对被告顾地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建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