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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54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太和县。被告:徐某,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