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缪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72-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滁州市农科巷**号。被执行人:缪战,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772号的裁定,查封了缪战银行存款7810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战存款7810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