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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缪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72-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滁州市农科巷**号。被执行人:缪战,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772号的裁定,查封了缪战银行存款7810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战存款7810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