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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秋红与曾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曾秋红,农民。被告:曾金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秋红诉被告曾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秋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