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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梅培与周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培,周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梅培,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周泽伟,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培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梅培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236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本案执行费6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泽伟银行存款563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宏执行款计算方式本金50000元判决利息2366元诉讼费1750元加倍部分延迟利息54116元*169天(2015.5.13-2015.10.29)*0.000175=1600元执行费677元以上合计56393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