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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家文等与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文,徐莲英,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李家文,男,生于1952年3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徐莲英,女,生于1954年5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峰、范传芹与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本案应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