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法执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拥军诉韩华轩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拥军,韩华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舞法执字第759-1号申请执行人周拥军,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被执行人韩华轩,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朱兰。关于周拥军诉韩华轩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韩华轩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