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113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王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5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