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糜小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糜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749-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糜小虎。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糜小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糜小虎应向本院支付担保追偿款人民币3633.44元,违约金人民币833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294.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