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震宇、赖卫松与赖卫松、汪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震宇,赖卫松,汪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钱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姣。被告赖卫松。被告汪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震宇诉被告赖卫松、汪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