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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长兴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孔艮春、田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长兴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孔艮春,田红霞,泰州市中科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370号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长兴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孔艮春。被告田红霞。被告泰州市中科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长兴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孔艮春、田红霞、泰州市中科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长兴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4元,减半收取为68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沁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