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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周文海,重庆市南川区永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香格里拉花园5号楼负1-16、17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0217-6。负责人李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懋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涂桂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员工。被告周文海,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永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56994103-2。法定代表人刘兴华,重庆市南川区永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周文海、重庆市南川区永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减半征收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