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1年3月18日生,内蒙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庆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