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冷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谢鸿斋。委托代理人王斌,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姜立新。委托代理人姜喜文,系申请人姜立新之子。2015年9月20日13时30分许,申请人姜立新之女姜霞琳在冷水江市金竹西路与新城路岔路口驾三轮车贩卖水果,申请人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巡逻组喊话劝其立即离开。同日14时30分许,姜霞琳继续驾三轮车在人行道上摆摊贩卖水果,城管执法人员对其喊话劝离,姜霞琳对此置之不理,城管执法人员再次上前劝其离开,与姜霞琳发生了牵扯。随后,姜霞琳打电话将其父亲即申请人姜立新喊到现场,城管执法人员与申请人姜立新等多人发生牵扯,申请人姜立新身体失去平衡意外跌倒在花坛石橼上,致申请人姜立新颅骨骨折,申请人随即被送往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救治。两方申请人就申请人姜立新受伤事宜,在冷水江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现两方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各自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一次性了结本纠纷。2、当事人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自愿赔付当事人姜立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佰元整。3、当事人姜立新在冷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从受伤之日起到签订本协议之日止由冷水江市城管大队负责,自本协议签订后的所有医药费由当事人姜立新及其亲属自行承担。4、当事人姜立新及其亲属已向医生充分了解了姜立新的病情和后续治疗费的情况,并自愿放弃伤情重新鉴定。5、当事人姜立新和姜立新的家属在签订本协议时坚决不同意对姜立新的伤残做伤残鉴定,要求放弃做伤残鉴定的权利,并承诺无论姜立新的伤残构成几级,以后都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城管大队追究任何责任。6、本纠纷系一次性处理,当事人姜立新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益和到各级各部门上访。7、本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人姜立新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5年10月29日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冷水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人姜立新达成的冷联人调协字(2015)10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