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爱丽与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陈爱丽。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与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爱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爱丽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