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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男,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曙光,男,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宇,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宇已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