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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玉河与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河,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美玲孙玉河与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已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