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孝彬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孝彬,丁元媛,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125号原告丁孝彬,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丁元媛,女,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45-2。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孝彬、丁元媛诉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孝彬、丁元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孝彬、丁元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孝彬、丁元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孝彬、丁元媛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