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少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少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回族,现暂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傅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秀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