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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强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强,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赵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强撤回上诉。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郭丕亮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原嘉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