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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