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兵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分配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兵,三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亚行初字第77号原告张建兵。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岩峻。委托代理人邓智强。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兵负担。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吉 红审判员 张维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dhypgoh74cutpda0u3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邱海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