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银珠与雷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银珠,雷雨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董银珠,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雷雨霖,男,生于1987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银珠与被告雷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雨霖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原告董银珠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银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雨霖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银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