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亓传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被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新芳。被执行人:亓传海。被执行人:刘晓军。被执行人:袁新芳。被执行人:亓传水。被执行人:亓传河。被执行人:王艳珍。被执行人: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鹿松年。被执行人:鹿松年。被执行人:邱松杰。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亓传海、袁新芳、亓传水、刘晓军、鹿松年、邱松杰、亓传河、王艳珍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2014)莱中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斌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