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孙宏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孙宏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67号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孙宏韬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