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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清万、何清德、唐道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何清万、何清德、唐道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清万、何清德、唐道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561民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曹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