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蘧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蘧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蘧某,居民。被告:程某,农民。原告蘧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蘧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