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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蘧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蘧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蘧某,居民。被告:程某,农民。原告蘧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蘧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