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克义与滕殿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克义,滕殿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克义,男,193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黄续军,男,1964年3月23日生,工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殿贵,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上诉人黄克义因与被上诉人滕殿贵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黄克义。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桐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