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张红剑、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李安民,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红剑,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欢,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张红剑、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民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民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民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