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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张红剑、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李安民,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红剑,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欢,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张红剑、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民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民撤回对被告张红剑、王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民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