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2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日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