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红军、成小青与被告尹成、郑玉琴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51号原告付红军,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原告成小青,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成,女,1963年5月1日出生。被告郑玉琴,女,1964年5月2日出生。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军、成小青与被告尹成、郑玉琴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军、成小青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红军、成小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军、成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付红军、成小青负担。审 判 长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