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国宝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宝被执行人徐涛本院受理的丁国宝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徐涛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丁国宝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7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表示不再追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 增 来自: